QB/T3738.1-1999本標準適用于制訂各類燈具命名方法,在各類燈具型號的命名中不應違反本標準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制訂各類燈具命名方法,在各類燈具型號的命名中不應違反本標準的基本原則。
1 燈具類型代號按表1規定的字母。
表1
代號 | 類 型 | 代號 | 類 型 |
M | 民用,建筑燈具 | B | 防爆燈具 |
G | 工礦燈具 | Y | 醫療燈具 |
Z | 公共場所燈具 | X | 攝影燈具 |
C | 船用燈具 | W | 舞臺燈具 |
S | 水面水下燈具 | N | 農用燈具 |
H | 航空燈具 | J | 軍用燈具 |
L | 陸上交通燈具 |
2 編制產品型號一律采用漢語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不允許采用其他文字,數字。
3 漢語拼音字母應根據下列原則選用:
3.1 采用產品名稱中第一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
3.2 如與上述字母造成重復,不能采用時,可用第二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
3.3 如按上述原則確有困難,方可采用第三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或用特定的字母。
4 光源代號按表2規定。
表2
代號 | 光源種類 | 代號 | 光源種類 | 代號 | 光源種類 |
不注 | 白熾燈泡 | G | 汞燈 | J | 金屬鹵化物燈 |
Y | 熒光燈 | X | 氙燈 | H | 混光光源 |
L | 鹵鎢燈 | N | 鈉燈 |
5 當燈具上的標志、樣本等需要標明燈具產地地區時,可附注地區代碼,附注的地區代碼應按
GB 2260—8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或按附錄A《省(市,自治區)代碼縮寫表》。
附錄 A
省(市、自治區)代碼縮寫表(參考件)
代碼 | 名 稱 | 代碼 | 名 稱 |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31 32 33 34 35 36 37 |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
41 42 43 44 45 5l 52 53 54 61 62 63 64 65 71 |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四川省 貴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區 陜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臺灣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