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防爆

QB/T3738.1-1999本標準適用于制訂各類燈具命名方法,在各類燈具型號的命名中不應違反本標準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制訂各類燈具命名方法,在各類燈具型號的命名中不應違反本標準的基本原則。
1  燈具類型代號按表1規定的字母。
表1

 

代號 類    型 代號 類    型
M 民用,建筑燈具 B 防爆燈具
G 工礦燈具 Y 醫療燈具
Z 公共場所燈具 X 攝影燈具
C 船用燈具 W 舞臺燈具
S 水面水下燈具 N 農用燈具
H 航空燈具 J 軍用燈具
L 陸上交通燈具    

 

2  編制產品型號一律采用漢語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不允許采用其他文字,數字。
3  漢語拼音字母應根據下列原則選用:
3.1  采用產品名稱中第一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
3.2  如與上述字母造成重復,不能采用時,可用第二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
3.3  如按上述原則確有困難,方可采用第三個漢字的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或用特定的字母。
4  光源代號按表2規定。
表2

 

代號 光源種類 代號 光源種類 代號 光源種類
不注 白熾燈泡 G 汞燈 J 金屬鹵化物燈
Y 熒光燈 X 氙燈 H 混光光源
L 鹵鎢燈 N 鈉燈    

 

5  當燈具上的標志、樣本等需要標明燈具產地地區時,可附注地區代碼,附注的地區代碼應按
GB 2260—8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或按附錄A《省(市,自治區)代碼縮寫表》。
附錄  A
省(市、自治區)代碼縮寫表(參考件)

 

代碼 名    稱 代碼 名    稱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31
32
33
34
35
36
37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41
42
43
44
45
5l
52
53
54
61
62
63
64
65
71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四川省
貴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區
陜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臺灣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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